摘要:保监发【2012】8号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实施分支机构财务经理委派制。财务经理委派制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监督所在分支机构的资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各委派财务负责人肩负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双重职责,主要是严格执行总公司对机构财务部的各项指令,负责受派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开展业务收支活动,进行财务分析,成本分析,监督检查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为所在机构经营者和上级主管单位提供及时准确的财务信息。目前财务经理委派制被应用于各保险公司,并且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起到了重大作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委派财务经理制也存在一些问题。现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保险公司财务经理委派制进行浅析。
关键词:保险公司 财务经理委派制
一、 实施财务经理委派制的必要性
(一)协助分支公司条线提高自我经营、自我发展的能力
保监会“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十二字方针为2012年行业发展定了基调,从严监管、强化行业秩序治理、控制新机构开设速度、营销员体制改革、投资新政等为保险行业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行业面临深刻转型和变革。在此背景下,各家保险公司都把战略转型的核心定位到经营理念的转变上,在经营模式上,正在努力推进由“外延粗放型”向“内涵集约型”模式转变,各家保险公司均强调品质、价值和可持续内涵式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各渠道、各部门需要树立“自我经营、自我发展”的思路,因此要求委派财务负责人要协助各渠道、各条线看懂帐、算好帐。
(二)及时监督分支公司经营
因账务处理滞后于经济事项的发生,若总公司等到会计报表出具后再实施应对方案的话恐怕为时已晚,只是“亡羊补牢”而已,因为此时可能已经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如若在此前已委派财务负责人,则有助于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实时更为及时的监督。首先,受总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在对分支机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审核时,可以及时发现不合理的费用以及不合规的凭证、单据等。通过对分支机构财务报告的审核,还可能会审查出分支机构经营者的舞弊行为。其次,受总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可以随时将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总公司汇报,有利于总公司及时地采取预防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总公司和分支公司经营者之间就实现了及时有效地沟通,达到了预防重大失误产生的目的。
(三)提高分支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
总公司通过对受派机构及下属机构委派财务负责人来进行财务监督,可以达到规范所在机构以及下辖机构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控制财务风险的目的,还有利于加强机构整理的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加强对下属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辅导,有利于促进财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四)协调各条线、各部门工作
作为分支机构的一个重要部门,财务部服务于各条线、各业务部门,要做好资金、单证、日常费用报销以及费用管理等工作;作为监督部门,财务部需要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作为预算管理部门,需要做好分支公司整体预算管控;作为服务部门,需要协助各条线、各业务部门制定规范、可操作的业务流程,促进业务的发展。
二、 委派财务负责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下属机构财务人员的聘任等问题
受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所在机构以及下属机构中财务岗位人员的聘用、任免、调动、考核等事项。但是在实践中尤其是下属机构的财务人员因其在行政管理上属于分机构管理,委派财务负责人在实质上很难对下属机构的财务人员进行直接聘用、任免、薪资调整等,不利于对下属机构财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激励以及反馈。
(二)受委派的财务负责人的个人费用问题
作为委派人员,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薪资福利、各种津贴补贴等个人费用以及因受委派而产生的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等都应该由总公司主管部门承担。然而,在实践中,受委派的财务负责人的个人费用通常是由总公司主管部门承担,但是因公产生的费用却由受派机构承担,这样往往会影响到受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监督的独立性。
(三)受委派的财务负责人的个人能力问题
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对受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管数”即以数据为出发点,事后进行分析评估,还要“管事”即根据机构发展过程进行事前参与、决策、监督和评估,并且还要“管人”,做好人员管理,发挥每个财务人员的个人能动性,提供专业性的服务。因此,对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专业能力、个人素质、职业道德以及责任感等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在实践中,因财务负责人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并且因人情等社会因素的干扰,有的受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可能对受派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不能严格履行监督职能。
三、 进一步完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的浅见
受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是委派制的主要执行者。他们从提高执行者自身能力入手,能有效促进委派制度的落实,同时,作为被委派人员,也需要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地摸索、体会、总结、完善,充分发挥出委派制的作用。
(一)受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所在主管部门应会同人事部、决策层等在人事制度上保
证委派财务负责人可以直接确定对所辖机构财务人员的聘用、任免、调动、考核、薪资调整等事项。从而保证财务队伍的独立性,避免因行政压力导致财务人员独立性风险;
(二)总公司应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以保证委派有效
因为下属机构经营者的决策直接影响到财务工作的质量,由于受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力量有限,难以在实质上达到财务委派的目的,此时,就需要总公司发挥其效用,加强对所在机构经营者的管理,使其在思想上认识到委派财务工作的重要性,并且在管理层面提供支持。
受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所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业务指导,使其有一个坚强的后盾。在日常工作中,重视并加强与他们的沟通,增强交流。
(三) 作为委派人员,其发生的工资、津贴、福利等个人费用以及因公发生的
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等均由总公司主管部门承担。对于受委派的财务负责人的费用审批,与总公司主管部门的其他员工一样直接由总公司主管部门审核。
(四)提高受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自身素质
受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既是公司的保驾护航者,又要做公司决策的参谋,这就对其自身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作为专业人员,要具备担当起公司参谋的能力;其次,要有卓越的沟通能力,财务部作为共同资源服务部门,需要善于沟通将财务管理措施落实到实处。
(五)制定合适的轮岗制度
总公司对委派财务经理在各受派机构间进行轮岗,是适应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加强财务管理,对各分支机构的一种约束机制。采用轮岗制可以实现以下几个目的:一是有利于整体公司的财务管理,减少或者降低舞弊的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二是有助于将财务风险的事后控制转变为事前控制;三是强化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四是确保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治理机制。
总而言之,财务经理委派制对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的各项制度的有效性,对于规范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起到了明显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委派财务负责人制度涉及到一系列会计实务操作的问题,需要各家保险公司按照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自身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从根本上保证公司的管理以及经营活动的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杨华旺.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浅析,上海保险,2011
[2]徐海燕.完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思考,当代经济,2009
[3]赵敏.保险公司实施分支机构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探讨,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
1、最快当天审稿 最快30天出刊
易品期刊网合作杂志社多达400家,独家内部绿色通道帮您快速发表(部分刊物可加急)! 合作期刊列表
2、100%推荐正刊 职称评审保证可用
易品期刊网所推荐刊物均为正刊,绝不推荐假刊、增刊、副刊。刊物可用于职称评审! 如何鉴别真伪期刊?
都是国家承认、正规、合法、双刊号期刊,中国期刊网:http://www.cnki.net 可查询,并全文收录。
3、八年超过1万成功案例
易品期刊网站专业从事论文发表服务10年,超过1万的成功案例! 更多成功案例
4、发表不成功100%全额退款保证
易品期刊网的成功录用率在业内一直遥遥领先,对于核心期刊的审稿严格,若未能发表,全额退款! 查看退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