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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中的防卫限度

时间:2013-04-16来源:易品期刊网 点击:
本文作者将本着探求真理的态度就正当防卫及其防卫界限的问题进行探讨。文章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将对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进行详尽的阐述,包括正当防卫的概念、性质、理论基础以及存在的意义;第二部分将对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的若干款项,结合我国刑法理论界学者们的不同观点,对正当防卫制度及其界限进行探究,以期得出笔者自己的心得;第三部分将把制度拉回现实,考虑在实践中存在的客观情况,对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进行分析,以便对司法实践有所理论上的帮助。 
  一、正当防卫概述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条规定,刑法学对正当防卫的概念进一步表述为:“正当防卫就指为了国家、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合法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从而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为阻止止其不法侵害并且未明显超过的必要限度行为。”因此看出,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人在一定限度内采取的造成其一定人身与财产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侵害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正当防卫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渊源于我国宪法。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就是说,公民的人身自由神圣不可侵犯,而且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对象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使这些权利在一定的状态下免受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维持其本身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宪法为正当防卫制度的合理存在提供了基本的支撑。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上看,权利根据其发生的因果联系,可划分为原权和派生权。正当防卫的发生是以存在一定的不法侵害为前提的,属于派生权。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无论从宪法角度、法学理论角度还是从其制度本身上看,都是合理的、应当存在的,它应当是防卫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不法侵害的法律手段,有积极的社会政治内容,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保障。 
  二、正当防卫限度理论 
  (一)正当防卫限度的界定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就表明,法律赋予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一定的私力救济权,但是这种权利是有限度的,超越了一定的界限,它就会变身成为一种非法侵害行为,有害于社会,归类为特殊形式的犯罪。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防卫人通过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最高限度。它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关键,决定着防卫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还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个质与量的矛盾的统一体。限度是指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限度、幅度、范围等具体界线,是与质和量的辩证关系密切相联的,量变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质变,事物发生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转变。正当防卫的限度中蕴含着量与质的哲理,这就要求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为一旦达到造成重大损害的这个相对的量,突破了这个衡量点,就形成了质变,由正当防卫这种合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了。 
  (二)关于我国现行刑法中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的理论 
  1.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理解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即为:正当防卫中,防卫人刚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有效的保护了自己可能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标准为:防卫人对侵害人权益的损害与其受到的不法侵害达到具有紧密因果关系的均衡,且这种防卫起到刚好保护到防卫人的合法权益的效果。 
  2.对“明显超过”和“重大损害”的理解 
  我国97年刑法在规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时,在“必要限度”一词前加上了“明显超过”这一修饰语,我认为,立法上的这种变化,表明了一种判断上的价值取向—对防卫行为的鼓励,判断向防卫一方倾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应当是指一般人凭感觉就能够清楚、容易地认定:显然的,如果不采取这种高强度的方法也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情形。例如,对方使用锁头对其加以侵害,防卫人本来没有必要用匕首反击,却使用匕首将对方刺伤致死,就属于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而如果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假设防卫人不采取较为激烈的防卫手段,能否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存有疑问时,就不能认定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例如,甲男对乙女起强奸之意,便拿刀逼其就范,乙急中生智,作出顺从状,趁甲脱衣之际,拿起甲的刀向甲砍去,连砍三刀,后甲不治身亡。此案中,如果乙女不想出此方法骗甲,就很难说她能有效地制止住强奸犯的暴行,所以,即使乙致甲死亡,也不能认定乙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对于防卫是否过度这种评价,来源于人们一般具有的一般正义认识、法治意识和人道意识,体现了社会公众对“防卫过度”和“损害后果重大”的价值判断。 
  3.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理解 
  我国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这一条款的争议,主要在于新刑法是否赋予了公民在特殊情况下的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权的名称及其含义、以及适用该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等问题上。在此,有关学者认为:一、该条款并不是对正当防卫的特别规定,而是一项注意条款;二、刑法并没有赋予公民以无限防卫权,笔者对此表示同意。三、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防卫的限度条件?笔者认为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分析侵害和防卫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事实上,分析侵害和防卫双方的强度对比关系,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强度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能力和防卫人的防卫能力的对比。防卫能力一般来说是力量的较量,防卫人无法与之相抗衡时,只有借助于防卫工具,其防卫强度才能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虽造成严重的防卫后果,但也应当认定为在防卫限度之内的正当防卫。 
  2.非法侵害是否具有突发性。不法侵害是突然发生的,还是慢慢发生的,防卫人的情绪反应是不一样的,前者显然比后者激烈,这无疑影响到防卫人随之采取的防卫行为。 
  3.防卫环境。在防卫地点不利于防卫人的场合,防卫人在正当防卫中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较重的损害,即使其防卫强度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可以说是必要的,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4.防卫人面对突然袭击时的精神状态。许多人在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时,由于受到惊吓,反应过激,情绪失控,导致精神高度紧张,防卫力度过于强烈,给对方以重大的损害,这时应该考虑防卫人当时的状态,不认为是防卫过当。 
  5.防卫的过当程度,应受保护的权益的性质。一般而言,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越重要,其过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越小,相应地,其刑事责任程度也越小。 
  结语 
  正当防卫作为一项法定的权利,也必然受到法律的约束,必须在法定的限度内才能发挥其作用。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和争议性,因而历来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颇有难度。 
  笔者结合我国刑法中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主要对正当防卫限度理论进行了专门性的探讨,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制度中几个重要问题,并得出了自己一些欠成熟的结论,希望为正当防卫限度衡量体系的构建做出自己的贡献,推动我国刑法的发展。相信在众多法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法律体系会逐渐走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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