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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司法权监督之思考

时间:2013-08-16来源:易品期刊网 点击:
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空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它是为社会排忧解难,掌握公民生杀予夺大权的国家权力,是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一环。然而,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司法领域的一大顽疾。如何遏制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笔者认为根本途径在于完善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笔者力图通过对我国司法权监督机制现状进行分析,进而就如何完善和强化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提出自己的构想。 
  一、我国司法权监督机制的现状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司法体制弊端较多,主要原因是缺乏监督,直接导致了司法不公。从司法实践看,司法权监督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司法权内部自我制约机制不健全;二是外部对司法权的监督力度不到位。 
  (一)司法权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1.司法体制行政化。在我国,司法机关一开始就是按照行政机关的模式构建的,在很多方面套用了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体制模式。虽然经过历次改革,可直至今日,司法机关依然和行政机关一样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特别是人事管理制度,也被纳入到了统一的国家机关人事管理体系之中。政府人事部门在人事管理方面把司法机关也完全当作一个政府部门来对待,并无特殊之处。加上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还存在着人力、财产等依附关系,也就难以形成确保司法公正、独立所必需的抗干扰内部监督机制。 
  2.审判业务行政化。从历史上看,我们一直实行着政审合一的司法制度。从现行司法制度看,我们一直实行着一种与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公务近乎相同的司法制度。案件经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审理后,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庭室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请示汇报,由相关领导对处理意见作出批示;如果相关领导认为处理意见还存在问题时,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就要按照上级领导的意见进行审理或调查;如果同意处理意见,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就可以制作文书,判决结案。从这一程序可以看出,审判者只是一个案件“承办人”,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独立审判权,能够决定案件最终结果的人却不参与案件实际审理,形成了所谓“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状。这样,审判人员责任制流于形式,往往就会出现审判人员有权审案,但出了问题没人负责的现象,也就难以落实错案追究制。 
  3.司法队伍多元化。高素质司法队伍,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但我国目前司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由转业军人、招干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组成,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良莠不齐,不尽人意,加之待遇不高,难以真正做到自我制约。特别在领导层面上,由于非法律专业的领导过多,因受其专业知识的限制,难以在业务上把好关,也就难以充分发挥对审判人员的监督作用。 
  (二)司法权外部监督力度不到位。 
  1.人大的监督重形式、轻实效。监督制约司法权,是我国宪法赋予人大的权力。人大的监督途径和方式:一是法律监督,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定司法机关的行为法律责任,从而制约司法机关;二是通过代表视察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对司法机关工作成效进行监督;三是通过对法官的任免,实现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四是提出质询案,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五是成立调查委员会,通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进行监督。宪法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但是由于宪法的规定未制度化、细则化,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监督悬置,表现为人大的监督主要局限于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缺乏经常性、全面性、制度化的监督渠道,造成人大监督重形式、轻实效、不到位。 
  2.检察机关的监督重刑事,轻民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权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通过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制约审判机关;二是通过对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合法性监督来制约审判机关。但从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除了在刑事司法活动方面已形成比较具体有效的监督制度外,对于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可以说,某种程度上检察机关只把“严打”、“反贪”作为第一位的工作,而从未把“监督”放在首位或中心位置,把衡量检察工作的主要标准放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和批捕、起诉案件的数字上,淡化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和责任。 
  3.舆论监督重炒作、轻实质。舆论监督是公众了解、参与和监督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重要媒介,是防止和纠正司法腐败,推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实现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监督力量,是司法公正最有力、最可靠的保证。 
  然而,实际情况一方面是舆论界对公、检、法的批评障碍重重,受到压抑,有关涉及此类案件的报道,非经主管机关审批,不得在媒体上公布,这实际上对司法腐败起了姑息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传媒自身所具有的“广泛、自由”的特点,使得一些不真实、不客观的新闻报道对公众监督司法权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有些被媒体过分关注的案件,炒得沸沸扬扬,众说纷纭,对公众产生极大的误导。舆论监督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二、完善和强化我国司法权监督机制的途径对策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强化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基础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司法机关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实现司法工作与党的中心工作紧密联系,来架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在制度建设中,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二)提高司法队伍素质,抓住监督制约的源头 
  司法队伍是执行司法权的主体,建立独立、公正、廉洁的司法制度离不开一个高素质司法队伍,这是抵御、抗衡其他社会力量干扰和影响司法、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近几年,我国司法队伍不断扩大,但是,我国目前司法队伍素质不尽人意,司法队伍人员成份庞杂,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由于司法队伍人员构成复杂,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良莠不齐,难以真正做到自我制约,致使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很大的随意性,难以在法律的规定下掌握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治意识薄弱。有的利用审判、执行、再审立案、审判监督等司法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甚至将拖延办案期限作为“权力寻租”的手段。有的法官与律师及中介机构联手操纵诉讼进程及审判结果,或者在法院内部相互请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二是业务能力不强。有的法官认定事实、驾驭庭审、适用法律、撰写文书的水平不高,难以满足群众的期待和要求。有的法官不愿学习或不会学习,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精神掌握不透彻,执法办案思维陈旧,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准确适用法律。 
  三是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有的法官在调解纠纷、辨法析理、息诉止争等方面不注意方式方法,司法行为不规范,工作言语不文明,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对待当事人冷、横、硬、推,特别是对一些弱势群体和急需帮助的群众,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 
  不断提高司法人员整体素质,让司法人员专业化。首先,从严把好司法人员“入口关”。《法官法》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司法人员的任职资格,进一步健全制度化、常态化的进入渠道,杜绝利用职权和关系向司法机关塞进不合格人员的现象。逐步把公开招考录用作为唯一途径,改变部队转业干部、行政机关干部进入司法部门的现象,从根本上提升司法人员的整体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其次,加强对干警的思想教育。思想教育很重要,可以增强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培养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遵纪守法及各项规章制度,主要靠干警的自觉约束自己,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抵御社会不正之风,不受腐朽享乐思想的侵蚀。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靠得是内功,也是多年思想教育的结果。在干警想犯错误的一刹那或向前跨进的一步时,组织、领导能给提个醒,拉拉袖子,是很有必要的,是大有好处的。比如经常上廉政党课、利用正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都是一种很好的思想教育形式。思想教育不能放松,要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常抓不懈。 
  最后,加强对司法队伍的培训与管理。司法干部定期进行培训的制度,是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的必然要求和有效手段。要建立司法人员定期离岗教育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应围绕培训目的合理设计,从整体上看,除了介绍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传授法律知识外,还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处理问题的技能和忠于职守的意识,并应同时更新其法治理念,提高其职业道德、政治素质。此外,各级法院加强与律师行业监管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律师引诱、腐蚀法官的行为,性质严重的建议吊销其执照,这样也有助于司法人员政治素质水平的提高。 
  (三)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监督体系 
  完善制度,强化内部监督体系。 针对存在的以下几个突出问题,司法机关应当结合当前的司法体制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内部管理监督体制,强化对司法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以制度确保司法公正,以制度强化案件质量管理,以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努力形成以“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制度管案”的良好局面。一是有的法院超出法律规定设置立案条件、乱争管辖权、超标的查封和扣押当事人财产、超审限审理案件,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二是有的法院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的规范和制约,对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不到位,助长了少数法官违法办案的侥幸心理;三是有的法院制定的考核指标欠科学,奖惩机制不兑现,而法官的职级待遇和职数配置又不能适应法官职业的要求,工作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四是一些法院信息化建设滞后,信息公开不及时或不全面,使当事人甚至社会各界对法院是否在进行暗箱操作产生疑虑,使审判机关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各级法院要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案件办理流程管理制度、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等规章制度为依托,建立起全方位的案件质量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机制,把庭室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把质量管理与责任追究相结合,把工作时间管理延伸到业余时间管理,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监督体系。 
  完善制度,全面落实《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纲要的重要性,把贯彻实施纲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贯彻落实实施纲要要认真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抓好反腐倡廉教育。要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正反典型搞好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二是继续落实和完善反腐倡廉各项制度,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三是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对司法权实行有效监督的机制和办法,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四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构建“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敢为”的惩治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把教育、制度、监督、惩治和保障统一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干警监督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充分发挥综合监督、惩防并举的整体效能,逐步建立科学严谨的干警司法权力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完善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司法机关要实施干警监督管理目标责任管理,对本单位违反责任制要求的必须追究责任。一是要结合实际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及无违法违纪责任书和保证书的签订工作。二是要抓好责任分解,明确职责任务。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及无违法违纪责任书和保证书的规定各司其职,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目标,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三是要抓好责任考核,注重结果运用。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工作目标管理,将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细化、责任量化,同其他岗位目标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四是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司法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和无违法违纪保证金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五是坚持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各项规定,严格各项收费办法制度,杜绝小金库,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现象。六是要按照做好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和群众评议工作。 
  (四)科学规范引导,加强外部监督制约 
  舆论监督是指公众了解情况之后,通过一定的组织分工和传播媒介,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表达舆论,影响公共决策的一种社会现象。也是防止和纠正司法腐败,推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实现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监督力量。但实际情况是社会舆论缺乏正面有效的引导和规范,难于形成监督合力。一方面舆论界对司法机关的批评、监督障碍重重,管束过严,有的地方规定媒体不得发表与法院判决内容相反的评论,有的地方不许媒体对生效判决发表质疑性评论等等,这就走向了极端,走向了维护司法权威的反面。另一方面因社会舆论得不到有效的规范和控制,也会影响司法权的正确行使。 
  科学规范,发挥舆论对司法权的监督作用。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间接的监督形式由于它所代表的是普通民众的“公意”,是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影响因素,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行政监督体系的不足之处。舆论介入司法活动之后,从认定事实、经过程序、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判决理由的说明到证据的合法性、回避制度等都将在阳光下接受检验,司法活动受到非法干预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舆论推动着案件审理由不公开到公开、由暗箱操作到逐步透明。由此舆论监督保障了司法权的独立运作,成为倡导现代法治意识,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不可替代的力量。但是舆论监督不当,也可能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如何正确发挥好舆论监督“双刃剑”作用,需要加强引导和规范。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增加新闻媒体报道的自律性,适当限制媒体的报道时间,防止媒体过早地介入司法程序。规范新闻媒体的司法报道,避免其滥用监督权,进行“媒介审判”。另一方面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公开是腐败的天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机关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或官方微博,建立与传媒对话的常规渠道,经常通报司法工作情况,经常对其做出的司法裁决以及采取的法律措施进行说明和解释。对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司法机构应给予媒体某些特殊便利,配合媒体适时报道进展情况。依法应予公开的法律文书均应允许传媒机构查阅,只有社会公众切实了解社会真相,舆论监督才能对司法公正起到应有的支持作用。 
  新闻媒体通过曝光对司法权起到强有力的监督作用,但监督力度及方式有待改进。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推进及媒体自由的相对开放,新闻媒体监督已成为司法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以传媒为载体对国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从而形成社会普遍性的看法,进而借助舆论的压力使上述不良、不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用以确保权力的良性运行,最终达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目的。我们诚然传媒介入司法,以此类形式报道案件的侦破过程,展示庭审风云,追踪判决执行,对于防止司法人员徇私枉法,遏制司法腐败,都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然而,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传媒自身所具有的“广泛、自由”的特点,使得一些不真实、不客观的新闻报道对公众监督司法权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有些被媒体过分关注的案件,炒得沸沸扬扬,众说纷纭,对公众产生极大的误导。同时它也可能损害司法独立,对于某些案件的审判结果发生不正当的影响。尤其是对于那些尚未审结的案件,媒体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报道足以造成对法院的巨大压力,于是,报纸或电视又成了审判者。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缺乏规范,这也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因素。同时,人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舆论监督不够严厉,道德监督趋于弱化、软化。因此,对待传媒监督司法,我们要做到“取其利而避其害”。 
  (五)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切实保证各项司法权利的正确运用 
  一方面,司法工作中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损害人民司法的形象和声誉,要把纠正司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来抓,落实“四项措施”,一是强化案件流程监督督查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增强司法责任意识、执法廉洁意识,约束业外活动,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保持清政廉洁的司法职业形象,解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违法办案、久拖不决超期限现象。二是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重视外部监督,建立外部监督体系,实施廉政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廉政监督员作用,明确监督范围,落实监督职责,要定期召开廉政监督座谈会,定期听取和了解社会各界对司法机关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大案件回访力度,广泛征求意见,不断改进工作。三是推进“民心工程”,坚持下访工作日制度,了解民情民意,加大案件回访广度和力度,彻底解决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侵害群众权益的问题。四是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宾馆、酒店、娱乐场所进行明察暗访,严格禁止党员干部参与赌博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另一方面,要多措并举,加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权的监督力度。司法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把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改进和推动法院全面工作的“治弊良药”,积极主动地请代表“听诊”,让代表“把脉”,进一步拓宽联络渠道,敞开心扉,倾听民声。同时,积极主动地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舆论机关的监督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就是加深理解,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鞭策。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让代表感受法院管理的规范有序以及干警爱岗敬业的良好风貌、注重司法礼仪的优良品质。对调卷、调查积极配合协助,提供便利。对外公开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经常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还可以走出去,主动接受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应以对各种司法权作出合理的限制和约束,防止权力腐败,促进实现司法独立、公正、公平、公开和效率为目的。要充分运用和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着眼于制度和体制的创新,从制度上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一是要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宪法和监督法已规定了一些具体的监督措施,都可适用于司法机关。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院长的选举权,对法院副院长、审判员的任免权,对法院工作的询问权、视察权、执法检查权,对法院工作报告的审查权,等等。同时,人大常委会也有必要加强对法院行使质询权、调查权,以督促其公正司法,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二是完善人大代表听审制度。人民代表旁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既是了解情况的重要途径,又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对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重大案件,审判委员会会议研究时,应当有计划地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或列席,特别是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要有计划地安排人大代表参与庭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三是要积极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司法机关要把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分级负责、挂牌督办、跟踪反馈等制度,切实提高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对人大代表建议不认真落实整改,甚至是不理不睬、束之高阁的现象,提高人大代表意见建议落实率。在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过程中,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和代表的经常性联系和沟通,着力提高意见建议办理的回访率和满 
  意率。 
  三、结语 
  司法权是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一环。要遏制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其根本途径在于完善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需要进一步提升司法人员职业素养,完善司法系统内部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大国家权力机关、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最终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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