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伦理的视角看利益协调机制
杨 柳
摘 要:在社会剧烈转型之当下,我国贫富差距悬殊,社会公平问题凸现,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突发性事件增多。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和冲突? 我们试着从伦理的视角提出应该构建充分体现整个社会伦理精神和道德合理性的利益协调机制,并论述了这种机制所具有的现实政治意义和深远的伦理意义。
关键词:利益协调 公平正义 民生幸福 道德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5675 (2010) 04 - 038 - 04
针对当前我国社会群体利益分化严重失衡的现状,本人曾在《湖湘论坛》2010 年第1 期上以“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为题发表过论文,文章从社会、经济和政治的角度对利益协调机制的指导思想、利益协调机制的构成以及如何建立和完善利益协调机制等问题进行过论述。
但本文试图从伦理的视角来分析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问题。因为利益协调中还蕴涵着丰富的社会伦理关系,是事关大局的社会民生伦理问题。从伦理的视角来分析利益协调问题,对其进行伦理的审视和道德的评判,能够为解决利益协调问题,为构建利益协调机制提供更为清晰的目标与动力、方向与思路。为使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模式具有更大的正当性,从而使政府的相关政策赢得更广泛的社会道德舆论的支持,赢得更广泛的群众基础,利益协调机制要能充分体现整个社会的伦理精神和道德合理性,要与整个社会的伦理价值取向一致,并能体现人类社会的终极价值目标———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
第一,利益协调机制要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是现代伦理学中普遍正义原则最为基本的理念依据,它代表整个社会的伦理价值取向,代表一种普世价值。利益协调机制要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就是要保证全体民众享有平等的社会待遇,要保证每一个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保证给所有人一个平等的起点和平等的机会。我国民众之所以对贫富差距悬殊的接受度和容忍度较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下的贫富差距主要的不是社会成员能力的差异和努力程度的不同造成的,而更多地是由不合理或不公正的因素所造成的。
所以,我国当前任何协调利益关系的政策都要按公平正义原则来设计,首先是消除制度障碍,实现各社会群体间的自由流动。如人们在获得发展机会( 包括就业、升迁、教育等) 的权力方面,不受诸如户籍、身份、种族、资本占有状况等的影响,不同的利益主体应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全体社会成员在经济社会活动中要遵守同样的规则,不存在特权和例外,尤其是不允许特殊利益群体的存在等等。起点、机会和过程的公正,才会有结果的公正。胡锦涛在2005年就曾指出: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要使利益协调机制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就要保证制度设计充分体现公平。首先,要保证教育制度的公平。因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是缩小不同群体发展差距的重要途径。
“伦理本性是教育的根本属性,教育共同体主要是价值共同体”“, 教育是公共产品”。[1 ] 所以,要保证教育的公益性。党在十七大指出要加强教育的公益性之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为群众提供公平的受教育机会,满足群众对发展教育的期望。这些举措,无疑在利益协调方面能起到它应用的作用,也体现了一种公平正义的原则。其次,要保证分配制度的公平。因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在今天收入分配改革尤其是初次分配改革在各种利益盘根错节的现实背景下,率先抓紧推进包括教育保障、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养老保障、失业保障以及残疾人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可以成为收入分配改革的最佳切入点。有了这种保障,还可以确保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状态不至于恶化到难以生存的地步。
而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及不完善也不合理,使我国民众对贫富悬殊的承受能力比贫富差距大但社保完善的国家差很多。如“俄罗斯从前苏联时期开始,就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所以,“尽管俄罗斯在急剧转型时期出现了大量的贫困者”,但是,“这些贫困者在基本生活资料、义务教育、公共卫生方面能够得到基本的保证,其基本的生存问题不至于恶化到难以为继的地步,从而也保证了这些贫困者不至于变成激烈的反社会力量。”[2 ]在我国当前首要的是废除城乡二元社保体制,并将现有“碎片化”的社会保障整合为覆盖全社会的完整公平的社保体系,以实现公平、普惠,切实维护个人自由、平等与尊严的社会目标。因为完善的社保本身就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同时还能发挥其在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应有的调节作用。
它是保障个人权利、提升个人尊严所必然要求的,也是进行利益协调,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最后,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不同群体和阶层的利益出现明显差异,不均衡的利益格局导致了弱势群体与占有大量资源的强势群体之间不均衡的利益表达能力。所以,我们还需要建立公平的利益表达机制,以免弱势群体以非理性的方式来表达其利益诉求。
第二,利益协调机制要符合“人人共享原则”。人人共享原则也是社会公平的具体体现。人人共享的含义是,“社会发展的成果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应当具有共享的性质,即: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应当相应地更加得到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应当相应地不断得以地提高,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相应地持续不断地得以满足、其生活水准应当相应地得以不断的提高。[3 ] 简单地说就是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实现发展成果人人共享。人人共享、普遍受益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它当然应该成为利益协调必须遵循的一条原则。但改革开放30年创造了巨大财富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出现了财富分配的不公、社会利益分配失衡的问题,甚至出现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劳动成果的现象,从而极大地加剧了市场经济本身所造成的贫富分化。最近世界银行报告显示,中国财富集中度远远超过美国,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如果社会财富过度集中在少数精英、尤其是部分特殊利益集团手中,这无疑严重背离了人人共享原则。所以,“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经济,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让全体人民都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4 ]要使利益协调机制符合“人人共享原则”,就必须把“合理地分配财富”置于跟“尽可能地创造和增加财富”并重的位置上来考虑。
按这一原则进行利益协调,不是要剥夺强势群体的正当利益,不是为了制造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对立,也不是要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老路上去,而是在平均主义和过度贫富分化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为基本着眼点,以人为本位,使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十几亿人口”。第三,利益协调机制本身所蕴涵的道德追求和价值理想要符合人类社会的终极价值目标———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我国已进入到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与改革之初比,利益格局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利益协调的难度加大。
利益矛盾和冲突成为今天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如何调节各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这个当前的社会首要问题和难点问题? 这固然是一个系统工程,但归根结底有一条,即必须使利益协调机制本身所蕴涵的道德追求和价值理想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的幸福。今天,“幸福指数”成为一个被频繁提及的话题,甚至成为各地政府工作报告和“两会”的议案、提案。温家宝总理在2010 年全国人大会议上讲到:“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这体现了一种新的执政理念,是一个可喜的趋势。将来,衡量一个政府是否善治,最为根本的标准就是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追求幸福的要求。
追求民生幸福是人类社会的终极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义的内在价值追求。所以,利益协调机制本身所蕴涵的道德追求和价值理想要符合人类社会的终极价值目标,要使社会各群体间更加和谐,使每个群体都能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实现民生幸福最大化。
要使利益协调机制本身所蕴涵的道德追求和价值理想符合人类社会的终极价值目标,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因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而以人为本,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以追求民生幸福为本。即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而不是少数特殊利益者) 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我国利益分化的现状,在利益协调时要充分考虑社会弱势利益群体特别是那些为改革开放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农民和下岗工人的需要,优先解决与他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民生问题。为此,我们必须改革以GDP 作为唯一标准来考核地方政府绩效的考核体系,而应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各部门的责任,把重视民生,特别是改善弱势群体的民生状况和民生质量作为政府的责任,甚至可以__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或将之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的重要指标。因为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否得到维护,是社会群体利益协调机制是否完善的体现。
现阶段,我国频繁爆发出一些激烈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这些现实中的矛盾和冲突,基本上都是因利益之争而引发的,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围的利益冲突与利益矛盾。所以我们必须也可能通过利益协调的方式来解决”。但长久以来,有关部门却试图用治标不治本的“权宜性治理”方式———运动式“维稳”来解决这些矛盾,这“不仅严重增加成本,而且会破坏全社会的是非观、公正观等价值理念,在道德正义上削弱了政府形象,非但不能促进社会公平,反而加速了社会基础秩序和社会价值体系的失范”。[5 ] 如果我们能按照上述伦理“原则”和“精神”来建立和完善利益协调机制,就能促使社会和政府正确对待和处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利益冲突和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有效弥合分歧、化解矛盾和控制风险。要建立起上述我们倡导的这种伦理取向的利益协调机制,必须采取的根本措施和要达到的目标是:在我国逐步建立起“橄榄型”社会群体结构来取代目前的“金字塔型”结构。
“金字塔型”结构是一种不合理的社会群体结构,因为这种结构中只有少数人处于非常富裕的塔尖,而绝大多数不富裕的人构成社会下层的底座。
特别是在这种结构中,经济社会资源的分配存在很大的不公平,贫富分化比较严重,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比较激烈,没有庞大的中产阶层作为缓冲带,容易造成社会的“断裂”或对立,对社会和谐稳定也是极为不利的。所以,要对其进行合理的调节,其调节的最终目标用社会学家陆学艺的观点就是:“让该大的部分大起来,让该小的部分小下去”,从而使社会群体结构由“金字塔型”变为“橄榄型”。针对我国现状,具体来讲就是要废除特殊获利群体、保护社会精英;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极大地减少弱势群体。
从而建立起“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即中产阶层的数量和规模比较大,精英和底层的数量相对较少的社会群体结构。
这种结构符合现代社会的合理模式,具有道德合理性,有利于各个社会群体和谐相处,共存共荣。
总之,如果能建立和完善这样一种体现整个社会伦理精神和道德合理性的利益协调机制,就能建立一个既充满社会活力,又能兼顾各社会群体合理利益的和谐社会。
这不仅具有现实的政治意义,而且还具有深远的伦理道德意义。
第一,它能限制特殊利益群体,从而平衡民众心理,增强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维护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所需要的道德秩序。
现实告诉我们,民众深恶痛绝并最难接受的还不是利益分化本身,而是用不公正手段取得财富的现象,即造成这种分化背后的原因。
社会上仇富心理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特殊利益群体的存在。
因为如果民众产生了一种“发财致富的都是些贪官污吏,都是些第一桶金不干净的人”的印象,这个社会就很容易使客观的贫富差距在人们心态上继续放大,造成民众盲目仇富仇官甚至仇视整个社会的情绪。
“我国目前的社会人群主要分为三部分,即高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
“高收入群体又称为强势群体,它包括两类:一类是特殊利益群体;另一类是社会精英群体。
”[ 6 ] 低收入群体,又称弱势群体,它是我国最庞大的一个群体,主要由农民(包括农民工) 、下岗失业者和城市低收入者所构成。
他们在社会资源占有方面处于劣势,他们构成“金字塔型”的底座。
而强势群体占有过多的资源,处于“金字塔型”的塔尖。
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地影响到社会整体的和谐稳定。
尤其是特殊利益群体,他们或靠行业垄断、或靠权力寻租、或靠所谓“潜规则”等等牟取暴利。
这种现象的存在“, 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和社会公正,而且严重打击了中国社会的创新冲动,扭曲年轻人的价值取向,毒化社会风气。”[6 ] 温家宝同志2010 年2 月4 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指出“如果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必将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收入分配问题已经到了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的时候”了,所以要“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要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堵住国企改制、土地出让、矿产开发等领域的漏洞,深入治理商业贿赂。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内幕交易、操纵股市、制假售假、骗贷骗汇等经济犯罪活动,切断违法违规收入渠道”。“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从源头上消除腐败行为滋生的土壤”[4 ] 等等。这些改革设想体现的价值取向,无疑是与整个社会的伦理精神和道德合理性相契合的,从而具有其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因为它不仅指向利益过度分化的现状,而且更指向造成分化过度的原因。
如果在这种取向之下来构建利益协调机制,来调节利益过度分化的问题,就能真正“标本兼治”,有效限制特殊利益群体,从而能平衡民众心理,增强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社会的整合程度,建立起充分互利以及有效合作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道德秩序,促进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第二,它让广大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民共享社会发展和城市文明的成果,有利于实现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实现提高国民的总体素质的最高道德目标, 有利于调动民众广泛参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有利于“橄榄型”社会群体结构的形成。我国目前仍是一个以农民为主的国家,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广大农民不能与城市居民平等地享受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和福利,甚至与体制内的群体“同工不同酬,同命不同价”。这些不合理的制度设计,一方面不利于我国城市化的顺利推进,阻碍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他们没有合理享受到自己劳动的回报和应有的尊__严,使他们难以融入城市的现代生活和文明。
他们的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也阻碍了他们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可能性。
如果有公平的机制和规则,有公平的发展环境和机会,能让广大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民共享社会发展和城市文明的成果,就“能开发农民的潜能,就可能实现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最高道德目标”。“这既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价值追求,也是人类为之奋斗的根本目标。”[3 ] 消灭了阶级对抗和阶级剥削的社会主义社会为实现这个目标和理想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但完善的利益协调机制才能使这种目标成为现实。因为只有在公平正义的体制之下,“才能改写不合理的社会规则,给民众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实现各个阶层之间的良性社会流动”。[ 7 ] 否则,我们仅仅实施惠农政策,或通过转移支付和社会捐助等各种手段扶贫,但那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因为不建立起具有道德合理性的利益协调机制,低收入者就会被“固化”在底层,而且这种被“固化”状态开始具有代际传递的特征。
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穷二代”、“新生代农民工”、大学生“蚁族”等问题,就是底层被“固化”的现实例证。帕累托的社会开放与“精英上升渠道畅通”论的观点表明,转型社会中,若精英的流通渠道阻塞,会导致社会底层弱势群体要改变自己命运时,只能冲破现有制度框架,这必然导致现存社会秩序的破坏和社会的动荡。所以,我们要通过废除不合理的城乡二元体制,让农民摆脱“制度性贫困”,并让他们通过城市化、通过职业的转换而真正富裕起来。这意味着:对于农民本身来讲,他们能靠自己的努力脱贫,加入到中等收入者行列;对于社会来讲,能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从根本上减少弱势群体,从而扩大中产阶层,使我国社会群体结构由“金字塔型”转变为“橄榄型”。第三,它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形成庞大的中产阶层“缓冲带”,扩大维系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力量,从而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道德合理性”。
“所谓政党执政的道德合理性,就是指执政者基于被民众认可的原则基础上实施统治的正当性或合理性。简单而言,就是政党实施统治在多大程度上被公民视为合理的、正当的和符合道义的。当大多数民众认为政党实施统治(包括使用武力威胁) 是正当的,也就是政党具有执政的道德合理性的时候,民众对政党的统治会自觉加以服从,即使出现抵触,也不会危及根本统治。”[ 3 ] 在我国,广大农民和工人是国家的主人,是中国共产党所依靠的基本力量,是共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然而,在改革中我们的工人和农民是付出最多,得到最少的社会群体。他们为改革发展所承担的代价和其应得的补偿是不相称的。邓小平早在1993 年就指出“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如果一个政党赖以执政的阶级基础产生了被剥夺感,那将是危险的潜在因素。不通过利益协调来扭转这一局面,就有可能危及我们党和政府的政治安全和合法性基础。比如当前流行的“仇富”、“仇官”等社会不满和怨恨情绪就是明证,这也是诱发社会泄愤等大规模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助燃剂”。因为在某些突发事件的刺激下,这可能促使人们产生失去理性控制的集体行为。
因此,进行利益整合,协调各群体间的利益关系,让广大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使他们逐步进入到中等收入群体的行列,有利于执政党和人民政府政治生命和政权合法性问题的道德基础获得巩固。因为中产阶层是维系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力量,他们是沟通精英和底层的桥梁和纽带,中产阶层庞大意味着社会经济资源的分配相对比较合理,阶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不会很激烈。总之,只有通过公平、有效的利益协调,实现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改变社会群体间利益差距过度分化的现状,让大多数人过上小康且安稳的生活,才能减弱部分社会成员的相对“被剥夺感”,抚平社会断裂的创伤,将社会矛盾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增大社会的稳定程度,使社会发展处在一种安全运行的良性状态之中。而我们从伦理的视角来观察和分析利益分化和协调问题,提出能充分体现整个社会伦理精神和道德合理性的利益协调机制,为解决利益协调问题提供更为清晰的目标与动力、方向与思路,这无疑能使我们的有关制度设计具有更大的道德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使政府的有关政策赢得更广泛的社会道德舆论的支持,赢得更广泛的群众基础。
参考文献:
[1 ]杨柳《: 从“产业化”到“公益性”:教育本性的道德反思》,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8 年第5 期。[2 ]百度文库《: 浅析对于贫富差距现象的影响因素》,ht2tp :/ / wenku1 baidu1com/ view/ 4de0d81dc281e53a5802ffb71 html
[3 ] 罗建文《: 构建民生伦理学的几个理论问题》《, 重庆大学学报》2009 年第5 期。
[4 ]温家宝:《关于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的几个问题》,求是,2010 年第7 期。
[5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当代文化研究网http :/ /www1cul - studies1com/ Article/ fenxi/ 201004/ 70481 html
[6 ]杨柳:《现阶段中国社会利益群体分析》,企业家天地,2009 年第12 期。
[7 ]于建嵘《: 建“橄榄型”社会,中国还需三十年》,国际先驱导报,2010 年4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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