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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狱空制度对当前看守所改革的启示

时间:2013-05-08来源:易品期刊网 点击:
一、当前看守所的问题及学界对策研究的局限 
  近年来,看守所内非正常死亡的现象被媒体披露,迅速成为舆论的热点。人们对看守所神秘高墙背后发生的违法现象越来越关注,学界对全国看守所的现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就是要将看守所中立化,具体做法就是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手中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学者们通过调研确实发现了看守所存在的大量问题,但在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时还是根据西方的分权和制衡理论,提出的解决方式也是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的途径,侦查权和羁押权分离,看守所保持独立。学界并未对看守所这一羁押机构的历史文化根基进行深层次的分析,也就无法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方式。 
  学界通常认为中国看守所是在中国近代法制改革进程中创建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区分未决犯和已决犯,其历史渊源是晚清衙役们关押涉案人员违法私设“班房”、“卡房”、“自新所”、“待质所”、“知过亭”、“中公所”等机构的合法化。看守所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产物,而在中国古代司法中已决犯和未决犯并无多大区别,古代监狱仅为囚禁犯人使之受苦的场所,“民刑不分,轻重无另小事涉牵连则概同系”。这种观点显然有失偏颇。 
  中国社会一脉相承,在古代中国,和看守所性质、作用相同的机构——狱很早就产生了。首先,从性质上看,古代的狱和现代的看守所都是侦查机关为羁押、审讯犯罪嫌疑人、未决犯的特定场所。其次,从隶属关系来看,古代的狱和现代的看守所都隶属于侦查机关。最后,从存在的问题来看,最突出的问题在古代的狱和现代的看守所中都存在,且这些违法行为和现象在古今社会都是被法律禁止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深入研究古代中国的狱制,才能深刻认识现代中国的看守所,也才能对看守所改革提出切中肯綮的建议。 
  二、宋代的狱空 
  宋代司法达到了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最高峰,其构建的司法制度和运作模式型塑了近世的司法传统。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司法官员一直追求“狱空”的理想状态,但只到两宋,才形成狱空的奏报、管理和监督制度。宋代是历史上奏报狱空最多的时期,见诸史籍的有近百次。《宋会要》中有“狱空”一门(刑法四之八五)记载了历次狱空及朝廷奖励的情况。 
  狱空是指设有监狱的机关将已经受理的案件全部审判完毕,将羁押的囚犯全部疏决以至狱内空无一人的状态。“狱空”不是强制司法官员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审理完毕,而是用优厚的赏赐来吸引司法官吏清理监狱。宋统治者为了达到狱空的目标,主要采取了以下举措: 
  (一)皇帝重视刑狱,率先垂范亲自录囚,督促州县长官清理留狱 
  《宋史·刑法志》称:“太宗在御,常躬听断。在京狱有疑者,多临决之,每能烛见隐微”。太宗开创的录囚制度为历任皇帝所遵守,每逢春夏之交,暑期将至,皇帝临轩决狱,带头对京师诸狱的囚犯进行审决清理。太平兴国六年下诏曰:“诸州大辟,长吏不亲决,胥吏旁缘为奸,逮捕证佐,滋蔓逾年而狱未具。资金长吏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地方各路置提点刑狱公事,负责督促州县的司法活动 “淳化初,始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凡管内州府十日以报囚账,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州县稽留不决,按谳不实,长吏则劾奏佐吏、小吏许便宜按劾从事。 
  (二)系囚分类羁押,各由专门机关审讯 
  宋代系囚分类羁押主要表现在京师设六狱,府州分两院。元丰改制之前,京师开封设有御史台、皇城司、殿前司、四排岸狱。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百官的违法犯罪行为。御史台狱主要关押犯罪的高级官吏和皇帝诏令审讯的重案犯。皇城司掌管京城出入的禁令,负责宫廷安全保卫,宫廷出入,宫门启闭。凡宫城内官员及后妃犯罪,均拘押到皇城司狱关押审理。殿前司是宋代皇城内的禁军之一,负责在皇宫内值班站岗,保卫皇帝出入的安全。殿前司内狱主要审讯犯罪的禁军官兵。四排岸司简称“四排岸”,是宋代主管维护水上交通、运输大宗财货直达京师的官署,也配有维护河道交通的武装部队。凡在漕运中偷盗官物,或侵吞私卖、毁坏舟船,一律由四排岸司处置,关入四排岸司狱。 
  元丰改制之后,大理寺在原来详刑职责之外,增加了断狱的职责。右治狱推治在京百司犯罪事、官物应追究事和特旨委勘事。大理寺狱主要关押涉嫌犯罪的京城百司低级官吏,侵吞公物的犯罪人和部分皇帝指定审讯案件的犯罪人。 
  除御史台狱、殿前司狱、皇城司狱、四排岸狱和大理寺狱关押的犯罪人之外,京师犯罪案件都由开封府负责管辖。开封府号称五方辐辏、人口百万,其案件繁多号为天下之最。开封府不仅管辖京畿地区发生的犯罪案件,还要接收京城诸司移交的犯罪人,由于犯罪人数众多,开封府狱也实行分类关押,即二厅三院制。二厅即左右厅,各置推官一员,后增判官各一员。三院即府院、左军巡院、右军巡院。府院即司录司听户婚之讼,录事参军主之。左右军巡院鞫刑名之狱,军巡使主之。 
  地方府州狱建制和开封府基本相同,府州本院由录事参军主掌,听户婚田宅之讼,刑狱由司理参军执掌,负责侦查、审讯和拟判。 
  (三)严格选拔司法官员,主持侦查、审讯的司法长官大都“文学法理,咸精其能” 
  宋代实行严格的法律考试选拔官员,通过明法科和新科明法的科考才能出任亲民官。这种选拔模式使得宋代的官员大都兼备文学修养和法律素质,既饱读诗书,又工于吏事,“文学法理,咸精其能”。宋代奏报狱空近百次,其中京师开封府和临安府最多,达四十次。京师当天下之繁剧,知府皆是一时之选。奏报狱空的开封府知府分别是温仲舒、寇准、陈尧叟、向敏中、吕夷简、王安礼、王存、王震、王宁、时彦、宋乔年、盛章、王革。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是精明强干,善决狱讼,寇准、向敏中和王安礼更是擅长侦查、审讯的名公。临安府奏报狱空的司法长官分别是周淙、赵惇(皇太子兼临安府尹)、王辅之、赵时侃、程覃、袁韶、吴革。这些人均能履行其司法职责,颇有治声。
 
(四)司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疏决系囚 
  在宋代狱空的记载中,京师府和大理寺的狱空占据了三分之二,二者都不具有作出最终判决的权力,这就需要其他司法机关的配合,共同审结疏决囚犯。比如开封府受理京师刑事案件,决定笞杖罪,徒以上案件“检法断刑”,做出判决意见,俟大理寺或刑部之判决。大理寺狱,“应三司、诸寺监吏犯杖、笞不侯追究者,听即决,余悉送大理狱。其应奏者,并令刑部,审刑院详断”。这就是说,开封府狱和大理寺狱关押的都是犯有严重罪行,有可能判处流、死刑罚的犯罪人,要想实现狱空,大理寺和开封府本身并不能决定,还要依赖其他复审、详刑机关对案件的判决。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之间分工合作,共同促成狱空的实现。 
  比如在元丰年间,开封知府王安礼为了提高决狱的效率,首先保证开封府断案不被掣肘,不让无谓的公文传递影响审决案件的效率。他上奏朝廷,减少御史台和纠察在京刑狱司对开封府审断案件的干扰。元丰五年二月四日,权知开封府王安礼言:“本府奏断公案,御史台一例取索。窃以公事已奉旨断,方更点检,於礼不顺。欲乞自今不许取索”。从之。 
  (五)集中清理留狱 
  在宋代,从太祖、太宗开始形成了集中清理留狱的制度。大规模集中清理主要有:1.农历五月暑热来临之前,皇帝下诏对系囚进行清理。2.朝廷举行重大的礼仪活动颁布赦令,对特定范围内的犯罪人宽免刑罚。3.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星象异常现象等被认为是凶兆和上天警示政事有缺,此时就会清理系囚,疏决人犯。4.对频发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开展针对性的打击,类似于今天的专项治理。比如崇宁五年(1106),六月十二日,徽宗举行例行的录囚,在皇帝的带动和鼓励下,新上任的开封府尹时彦也大肆搜捕盗贼。以户部侍郎知开封的时彦大展身手。“异时都城苦多盗,捕得,则皆亡,卒吏惮于移问,往往略之。彦始请一以公凭为验,否则拘系之以俟报,坊邑少安,狱屡空。他努力经营京师治安,一年报四次狱空,短短数月,迁工部尚书。” 
  三.宋代狱空之制对看守所改革的启示 
  宋代通过狱空制度鼓励司法官员清理留狱,大大加速了对羁押人犯的疏决进程,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狱政较为清明。因此,宋代司法被称为“临下哀矜,用刑忠厚”。在同处社会转型期的今天,我们可以从宋代促成狱空的经验中得到以下启示: 
  (一)最高权力机关对刑狱的重视 
  宋代皇帝群体对刑狱高度重视,将疏决罪囚作为施政的重要事务,其颁布的宽免刑罚的赦书和诏令往往成为狱空的直接原因。我们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刑狱的监督管理主要是通过立法实现,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存状态和看守所的实际情况并不清楚,这就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其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应当反映出看守所羁押人犯的详细情况,以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作出针对性的决定。 
  (二)被羁押人员按照侦查机关的管辖范围分别关押 
  在宋代司法体制中,侦查犯罪的机关大都下设羁押机构,刑事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身份地位、犯罪客体分属不同的司法机关管辖。司法机关各司其职,侦查、审讯的专业化提高了处理案件、审决囚犯的效率。我国当前的看守所虽然也将被羁押人分类管理,但整体来看,管理方式比较粗放,羁押分类并不科学,将羁押人员按照侦查机关的管辖分类应当是一个很好的思路。 
  (三)提高侦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文精神和法律素养 
  宋代主持侦查、审讯和判决的司法官经过严格的法律考试和吏事训练,且具有儒家士人的人文主义精神,在侦查、审讯时能够明察秋毫,判决案件能够剖析明断,用刑时又怀有悯恕之心,处理案件往往能够发挥良好地社会效果。在当前的看守所改革中,当务之急是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文素养,改变其对被羁押人员有罪假定的心态,将被羁押人员首先作为平等的公民看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侦查手段和方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侦查、起诉、审判机关要分工合作,严格遵守羁押期限 
  宋代狱空是司法机关配合的结果。开封府、临安府的狱空需要大理寺、刑部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作出终审判决或复核意见,大理寺狱空也需要刑部按时审核判决结果。当前看守所羁押期限的调查结果显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均不同程度超期羁押现象。这就需要侦查、起诉、审判三机关分工合作,严格遵守羁押期限。 
  (五)看守所改革还需加强外部监督,鼓励清理积案 
  宋代在侦查、审讯、判决的过程中,京师诸狱系囚的管理都要受到在京纠察刑狱司的监督,在京纠察刑狱司登记、检查系囚的生活状况,督促羁押机构隶属的司法机关及时疏决系囚,改善系囚的羁押条件,追究系囚非正常死亡的法律责任。御史台也设有相应的监督机构,定期巡查系囚。当前的看守所改革也要加强外部监督,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作用,建立专门监督机构,适时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 
  宋代奖励狱空,鼓励清理留狱,对奏报狱空的司法官员给予升职、减少磨勘、增加公使钱等奖励。司法官员在正面鼓励下激发出强烈的主观能动性,勤奋工作,清理留狱。在当前的看守所改革中,要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鼓励侦查机关破获积案,司法机关审决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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