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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民主反腐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时间:2013-09-07来源:易品期刊网 点击:
民主反腐是指寓反腐倡廉建设于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运用民主的制度、民主的形式、民主的手段制约与监督权力,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从而达到廉洁政治的目的。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的过程和行为,其核心问题是公共权力的非正当使用。大量的历史事实表明,在人类反腐败的历史长河中,民主政治是迄今为止对腐败最具遏制力的方式,这也是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之一。马克思主义是在继承和发展人类文明的基础上产生的,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大力倡导民主反腐,把民主反腐作为无产阶级政权防腐治腐的一个根本措施。这对于我们当今的反腐倡廉建设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无产阶级政党民主反腐思想理论 
  反腐倡廉建设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党的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马恩时代,他们没有经历过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因而也就没有对无产阶级政党执政条件下的反腐败问题做过专门论述。但是他们的防腐治腐思想却蕴含在对旧政权的批判和新政权的展望中,蕴含在对巴黎公社经验的总结中,集中地体现为利用人民民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来防止和遏制腐败,是典型的民主反腐理论,从而奠定了无产阶级政党反腐倡廉建设的理论基础。 
  首先,提出了“防止公仆变主人”的命题,警示公共权力必须接受制约与监督。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1891年单行本导言》中,再次重申了马克思所总结的巴黎公社执政经验,写下了一段经典名言:“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1]12-13在马恩看来,国家权力具有政治的和社会的两种职能,与之相适应,其性质表现为两个不同的方面:前者表现为一种等级的、镇压性的机构,后者体现为一种平等的、合作性的机构。在全社会的管理中,国家政权的存在是需要的,但它却是一个必要的“恶”。而这个“恶”就表现在权力的异化上。当社会把公共权力的管理职能委托给某些特定的人和机构之后,公共权力的性质就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有可能逐渐沦为一小部分人维护其私利的工具。对此,恩格斯曾指出:“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1]12 “表面上高高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政权,实际上正是这个社会最丑恶的东西,正是这个社会一切腐败事物的温床。”[1]54这是任何一种公共权力都可能出现的情况,不但“在世袭君主国内可以看到,而且在民主共和国内也同样可以看到”[1]12。而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不能不继承国家这个“祸害”,也有可能堕入到“公仆变主人”的陷阱之中。解决的根本之道就在于以人民民主来进行改造。为此,恩格斯写道:“公社一开始想必就认识到,工人阶级一旦取得统治权,就不能继续运用旧的国家机器来进行管理;工人阶级为了不致失去刚刚争得的统治,一方面应当铲除全部旧的、一直被利用来反对工人阶级的压迫机器,另一方面还应当保证本身能够防范自己的代表和官吏,即宣布他们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1]2这就提出了无产阶级政党执政后如何加强权力监督与制约以拒腐防变的重大课题。 
  其次,厘清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提出了以社会制约国家权力的思想,构建了民主监督的总前提。按照民主政治的一般原理,国家权力来源于社会,是民众权力的让度构成了国家权力。因此,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2]。但是,国家权力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时会发生异化,国家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而出现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很显然,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公共权力“公仆变主人”的根本缘由在于国家吞食了社会权力,出现了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状况,国家权力成为唯一权力。为此,他们认为,国家之所以可能管理社会,是由于社会存在着某些共同需要并产生出的公共权力,但这些公共权力是与整个社会相统一的,是从社会中产生并服务于社会。而实际上,在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情况下,国家凭借其特殊的公共权力承担者身份逐渐垄断了公共权力,并且使公共权力的性质从服务逐渐演变为对社会实行统治和压迫,变成了高踞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所以,作为国家的平行面的社会,就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但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如果仅仅依靠官僚机构内部监督,恰如监守自盗,建立在民主制基础上的社会监督才是最有效的监督。正如恩格斯所希望的那样,由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1]95。国家权力受到社会的制衡,是实现公共权力社会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再次,发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权利,以民主方式监督国家权力。马克思、恩格斯充分肯定了巴黎公社以民主形式和渠道对于保证人民民主权利和防止消极腐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巴黎公社的人民民主是“帝国的直接对立物”[1]55,是“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1]13,“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1]55,是“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3]。它实行了防止“公仆变主人”的“两个正确办法”,即“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它工人同样的工资。”[1]13由此可说,马克思、恩格斯特别注意了选举、罢免等民主形式和渠道的特殊作用,字里行间洋溢着民主治腐防腐的精神实质。马克思尤其赞扬了巴黎公社实行普选制对于保持政府廉洁性的重要意义。他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1]55“普选权在此以前一直被滥用,或者被当作议会批准神圣国家政权的工具,或者被当作统治阶级手中的玩物,只是让人民每隔几年行使一次,来选举议会制下的阶级统治的工具;而现在,普选权已被应用于它的真正目的: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务员。从前有一种错觉,以为行政和政治管理是神秘的事情,是高不可攀的职务,只能委托给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即国家寄生虫、俸高禄厚的势利小人和闲职人员,这些人身居高位,收罗人民群众中的知识分子,把他们放到等级制国家的低级位置上去反对人民群众自己。现在错觉已经消除。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因为这些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1]96通过普选制,“公社一举而把所有的公职——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使它们不再归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所私有”[1]97。马克思认为,这些措施是无产阶级民主制度先进性的表现,是“走在社会运动的最前列,体现了世界各国工人阶级的愿望”[1]97。
最后,以民为本,以民主机制保证人民利益。马克思肯定了巴黎公社的民主体制是对旧政权下“官本位”体制的否定,是遏制当官发财思想和行为的良方。在人民民主条件下,巴黎公社的领导成员不是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而是由人民选出、受人民监督、废除了一切特权的人民的“勤务员”、“公务员”、“公仆”。公社不是官僚、腐败机构,不是吸血鬼,它取消庞大的军费开支和官吏高薪,是“廉价政府”。巴黎公社取消了一切公职人员的特权和高薪,使他们所得报酬只应相当于一个熟练工人的收入。“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不仅城市的管理,而且连先前由国家行使的全部创议权也都转归公社。”[1]55恩格斯还提出,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代表机构的代表签发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4]13 
  纵观马、恩民主反腐思想,他们高举民主旗帜,以民主政治发展和人民民主权利实现来保证国家权力清廉,从而探索出了民主反腐的基本原则,为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指明了方向。 
  二、列宁提出了共产党执政条件下民主反腐的基本原理 
  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民主反腐思想,初步探索了在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反腐倡廉建设的内容、方式和途径。布尔什维克取得执政地位后,列宁清醒地认识到所出现的新危险——共产党员的狂妄自大,文盲,贪污受贿[5]590。尤其是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更是新政权的“脓疮”,是腐败的政治基础,是国家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媒介,也是毁掉新生政权的祸首。列宁在执政的实践中敏锐地感觉到官僚主义对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害,并提出以民主的方式来克服它。1919年,列宁在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党纲中就直率地承认,“官僚主义就在苏维埃制度内部部分地复活起来”[5]510,并指出“我们所有经济机构的一切工作中最大的毛病就是官僚主义。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6]。列宁认为官僚主义产生的原因是民主政治不完善的结果,即当时的俄国政治文化不适宜实现直接民主而只能改行间接民主,而正是间接民主导致了“官僚主义复活”。对此,列宁指出:“由于文化水平这样低,苏维埃虽然按党纲规定是通过劳动者来实行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者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直到今天我们还没有达到使劳动群众能够参加管理的地步”[4]770。列宁在这里所说的官僚主义,实际上就是恩格斯说的“公仆变主人”。为此,列宁在内战危机过去后的比较稳定的一段时间内,集中地思考了防止“公仆变主人”或变“官僚”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办法。一是以直接民主作为防止官僚主义产生的根本的、彻底的办法。列宁在俄共(布) 第八次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关于党纲的报告中指出:“只有当全体居民都参加管理工作时,才能把反官僚主义的斗争进行到底,直到取得完全的胜利。”[4]770二是由“人民直接管理”转变为“人民监督管理者”。既然没有条件立即实行直接民主,那么就要建立起人民监督的制度,有权选举和撤换罢免领导人,行使起日常监督的权利。对此,列宁指出:“现在我们愈是要坚决主张有绝对强硬的政权,主张在一定的工作过程中,在履行纯粹执行的职能的一定时期实行个人独裁,就愈是要有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以便消除苏维埃政权的一切可能发生的弊病,反复地不倦地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4]506-507三是处理好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的辩证关系。苏维埃机关处理事务、决定方针的原则应该是民主集中制,是集体领导的原则,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通过集体讨论来确定。但集体领导并不排斥个人负责,否则就会造成拖拉作风和无人负实际责任的现象。对此,列宁在起草苏维埃管理规定中指出:“苏维埃机关的管理工作问题一概通过集体讨论来决定,同时应当极为明确地规定每个担任公职的人对执行一定的具体任务和实际工作所担负的责任。”[7]1919年7月,列宁再次强调:“为了处理工农国家的事务,必须实行集体领导。”但“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实行集体领导都要最明确地规定每个人对一定事情所负的责任。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8]。由此可知,列宁的观点是,建立个人负责制是可以摆脱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但必须用集体领导对个人集权加以限制。 
  与此同时,列宁还创建了权力监督理论。在实践中,列宁建构了一个包括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新闻监督等在内的完整的党内与社会监察体系。一是党内要有一个有权威的监督机构,能独立地行使监察权。1920年,列宁建议成立了一个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这一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并同中央委员会权力平行的监察委员会来加强党内监督。列宁强调了监察机关应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中央监察委员会有权参加政治局的一切会议,有权审查政治局的任何决定和文件。各级监察委员会必须与同级党的委员会平行,具有同等的权力,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二是实行广泛的人民监督。党内监督是一种“同体监督”,有着一定的局限性。为此,列宁还主张把全社会群众动员起来,自下而上地对各级干部进行监督,这是列宁加强廉政建设的基本做法。他曾多次指出:“应当使工人进入一切国家机关,让他们监督整个国家机构。”[9]列宁不仅领导成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隶属的工农检查院,从外部来监督党的执政行为。为了进一步整合监督力量,不使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列宁又提出将党的监察委员会与工农检查院合并,将原来党政平行的监督机关整合为一个统一的强大的人民监督系统。这种整合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党政监督系统的相对独立性,而是以工农检查院为中枢把二者结合起来,形成“巨大力量的源泉”。此外,列宁还提出实行公开的舆论监督,把某些人的腐败行为通过新闻媒介公诸于众,“通过党的报刊、通过《真理报》来讨伐营私舞弊行为。”[5]549让群众了解这些丑闻,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是医治腐败病症的一种良方。三是列宁的民主反腐思路也有着其它民主措施与制度来配套。列宁有着极其丰富的民主思想,这些民主思想中自然也包含着反腐倡廉建设。如在民主政权建设上,他提出社会主义的民主是全体人民真正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来管理国家的民主,是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制度基础;在完善民主制度方面,他提出民主的核心内容就是选举、公开和监督,而这三项制度中,如果没有前两项,就不存在真正的民主监督;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上,他提出只有实行选举制,而且官员可以随时撤换,才能从根本上为防止官僚主义和腐败、保证工人阶级的国家不至于变质提供可靠的保障。1917年11月,列宁在亲自起草的《罢免权法令草案》中规定,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4]102。列宁的民主反腐思想对于共产党执政条件下的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马克思主义民主反腐理论的当代价值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要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改革开放以来,在总结反腐败斗争基本规律的基础之上,我们我们党已初步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形成了教育、监督、制度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坚持马克思主义民主反腐理论,对于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首先,以马克思主义民主反腐理论为指导,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民主反腐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理论基础。消极腐败现象是一个历史性和世界性难题,反腐败斗争同样古老。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曾经出现过以德治腐、以权治腐、以刑治腐等各种防腐治腐措施,但无疑地,民主政治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发现的最有效的措施。事实证明,有着广泛的政治和公民权利的国家比那些民主制度较弱或不存在民主制度的国家更少存在腐败行为。同样,一个国家经历民主政治的时间越长,民主价值就扎根越深,腐败现象就既难于产生也难以被社会所容纳。因此,在人类致力于反腐败的斗争中,人们普遍认为民主政治是腐败的“天敌”,有效的民主政治制度是腐败现象最有力的“克星”。随着政治民主自由度的增长,腐败程度会得到控制[10]。这说明,只有在民主政治条件下,教育、监督、制度等反腐败措施才能得到综合运用,构筑起一道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有效防线。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注重了战略性、系统性、科学性的统一,以民主反腐作为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必然逻辑,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一条民主化、法制化的反腐道路。构建这样的道路,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在推进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中,以民主制度、民主形式、民主方式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依靠人民群众广泛而有序的参与,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科学化水平。 
  其次,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称赞公社是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采取的各项具体的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政府的趋势。”[1]64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马克思主义民主反腐是基于人民民主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的,没有民主就没有民主反腐。推进中国特色的民主反腐,也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基础和前提,以人民的民主权利来制约公共权力的异化。人民民主与党的领导是有机统一的,双方是正相关系,而不是零和关系。没有理由把人民民主与党的领导相分离,甚至对立起来。党的执政本质就是领导、组织人民当家作主。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各领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党的执政、人民民主、民主反腐的多方共赢。 
  再次,以民主执政推进民主反腐。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反腐倡廉建设的主体,也是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在民主反腐的语境下,党的执政方式成为连接民主政治与反腐倡廉的有效媒介和桥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党的执政方式创新不断推进,民主执政成为党的最基本的执政方式。按照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基本原理,坚持民主执政,基点在于民主,在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真正实现。因而,民主执政的核心任务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就是一般公民以合法的形式、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参与政治生活和影响政治决策的过程,就是保障普通公民对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参与权和发言权,通过政治参与保持对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探索民主执政条件下的民主反腐,就要探索公民有序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方式。人民群众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依靠力量,疏通公民依法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渠道:一是培育公民社会成长。培育和发展公民社会,改变政治系统中的强国家、弱社会的局面,变“国家—社会”结构为“社会—国家—社会”结构,保证社会有力量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二是保证人民群众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政治国家的权力来源于社会,人民群众通过选举、罢免等民主方式来保证公共权力的授予、使用始终是基于民众的公共利益需要。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三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对施政行为的监督渠道,并通过现代信息通讯技术来保证人民群众始终参与到反腐倡廉建设的全过程中来,不断增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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