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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网购维权与高校法科实践教学的契合

时间:2013-07-25来源:易品期刊网 点击:
一、大学生网购维权的法律服务需求 
  随着互联网业务蓬勃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非常重要的消费方式。大学生群体是我国网络购物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网络购物行为总量不断攀升。与传统的当面交易方式相比,网络购物日益受到大学生青睐,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网购作为自己的消费方式,原因在于:第一,网购方便,网络已经溶入到大学生的日常生活,不上网的大学生日益罕见,学生在上网时顺便浏览购物网页,即可完成购物,对不喜欢购物的大学生来说非常方便。第二,网络购物可选择性强,网络商品类型多,地域广,比现实中的商品更有可比性,对喜欢购物的学生来说,网购更有吸引力。第三,网络购物性价比高,由于网络经销商家多,竞争充分,商品地域广,网络商品价格更低,对节约金钱的大学生来说是更优选择。第四,网络购物省时省力,网络商品选购方便,可以根据自己的设定,按特定类型搜索价位区间、品牌、地域等等,可以在最短的时间锁定消费目标,网络商品加价率低,不需要与商家花费大量的精力讨价还价,只要动动食指和中指这两根手指,就能够完成购物,对节约时间的大学生来说是更优选择。可见无论是有时间还是没时间,是有钱还是没钱,是喜欢购物还是不喜欢购物,网购都是现代大学生消费方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网购在体现出各种优势的同时,也给大学生的消费行为带来问题。网络购物存在着众多的法律问题,网购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层出不穷,大学生的网购法益尤其难以保障,原因在于与一般消费者相比,大学生是身处大学的学生,能够支配一定数额的资金,但社会经验不足,法律知识缺乏,经济实力薄弱,既没有网购维权的经济成本,又缺乏网购维权的意识和法律技能,一般社会经验也不充足,网购维权本身就困难重重,再加上大学生自身特有的不利因素,导致大学生依靠自身力量实现网购维权难上加难。大学生群体网购维权的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强烈。 
  二、高校法科实践教学的案源需求 
  在大陆法系体制影响下,我国法学教育主要采取经院式教学模式,教条化课堂讲授为主,实践教学匮乏,法学学生实战能力不足。先进的教育理念要求法学教育要面向社会和实践,致力于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 
  实践教学有助于学生深刻理解法学知识,形成法律理念。一些法律理论在概念和逻辑上可以证成,但并非所有理论都能够与现实契合,当被逻辑证成的理论与现实背离时,疑惑就会产生。实践性教学在于使学生形成独立于逻辑证成之外的一种判断标准,使学生依托实践领会法律,形成学生的法律理念。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主要途径。学生学到的书面知识不与社会事件结合起来,就不能发挥作用和价值。经历了法学教育的学生总是要离开校园,去社会从事相关的法律职业,这些都需要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实际的法律操作能力,是实践教学最直接的价值体现。实践教学使法科学生有机会直接接触案件当事人,了解群众疾苦,学生会不断培养和发扬自身的人道主义精神,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学生能够清醒地看待社会现象,增强对国家、社会的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养成良好的法律品格和职业素养。实践教学适应法学教学体制改革和法学人才培养的需要,是法学专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最有效方式。 
  实践教学需要为学生提供案源,然而法科学生的法学教育过程是在校内完成,学生身处高校,接触的社会群体固定,社会关系单一,矛盾冲突发生率低,很难有机会遇到法律案源。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案件往往是已经完成的案例,实战性不强,即使有适时的真实案件让学生参与,当事人也不会同意由学生负责完成,即便当事人同意,让学生负责案件对当事人也是不负责任的,而学生在案件中不起主导作用,实践效果会大打折扣。况且可以让学生参与的适时的真实案件发生的偶然性高,案件少,只有少数学生能够参与,很难把处理社会案件当作实践教学方法制度化确定下来。高校法科实践教学对合适案源需求强烈。 
  三、大学生网购维权与高校法科实践教学的契合 
  大学生群体网购维权的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强烈,法科学生需要积累法务实践经验一案难求,二者互为凹凸,恰好契合。法科学生为大学生群体提供网购维权法律服务,积累实践经验,大学生群体为法科学生提供法律案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可以建立一个大学生网购维权平台,让网购中被侵权的大学生在平台上寻求法律帮助,让法科学生在平台中利用所学法律知识服务于被侵权学生,这个平台的作用在于实现校内法律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方面为被侵权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为法科学生提供法律实践案源,提高其法律实务能力。 
  对这个平台的管理,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其一,计划式管理体制。由高校作为类中介制控主体,统一接收大学生维权者的法律服务请求,并对请求进行类别化处理,如按服务内容可以分成咨询类、代理类等,按案件性质可以分为民事类、刑事类等等。另一方面高校统一管理法科学生,根据学生的年级、专业、特长等特征,对类别化案件与法科学生进行计划下的配置,实现大学生网购维权与高校法科实践教学的契合。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学校对平台的控制,使实践教学及学生行为在学校的意志下进行,管理的重点在于科学的配置计划的制定,管理的难点在于对学生特征的确立是否准确,管理的弱点在于校方意志控制了案源分配,忽略了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其二,市场化管理体制。校方建立起平台及平台的各项运行制度,对违反规则的学生行为予以纠正,对符合规则的行为予以建议化的指导,校方只作为学生行为的监督者而非控制者,对平台进行开放式市场化管理。在平台中,法律服务需求者与法律服务提供者双向选择,自由配置。由于是供需双方自由选择,所以优秀学生案源会多,差生案源会少,案源多的学生会选择性受案,在平台中成为稀缺资源,价值增加,稀缺资源的价值可能会产生货币化交易需求,对此,不同高校的办学思路也可以不同,各高校在制定的规则中可以明确规定不得有货币交易,也可以鼓励法科学生免费提供法律帮助,但不对货币化交易进行强制性禁止,当然也可以完全市场化运作,鼓励学生货币化交易,双方自由商议报酬,差生可以先从免费做起,当业务多了,实力强了即过渡为收费服务。完全市场化运作竞争激烈,更利于学生积累社会经验和锻炼专业技能,但平台中的行为复杂,秩序运行难度大,要求校方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是完全市场化管理;对货币化交易进行绝对禁止,会降低秩序运行难度,但也会弱化学生社会经验的积累和专业技能的锻炼,是不完全市场化管理。完全市场化管理与不完全市场化管理都是以法律服务供需双方意思自治、自由选择为前提,不影响其共同的市场化管理特点。市场化管理体制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能够引入竞争机制,既有利于优秀学生和高质量案源的资源优化配置,又利于学生社会经验的积累。管理的重点在于平台各项运作规则的科学制定,管理的难点在于学生行为的监督及平台良性秩序的建立,管理的弱点在于对差生的生存造成了较大威胁,如果参与竞争,积蓄能量,差生会越来越强,如果差生在竞争中自己放弃,管理制度很难起到帮扶作用。市场化管理对差生的性格与意志力要求较高。 
  无论是计划式管理体制还是市场化管理体制,都是法科学生与大学生维权案源的配置方式,校方应当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管理模式,使平台科学运行。平台既是法科专业的实践教学基地,又是全校大学生的法律服务机构,使高校法科教育在开展实践教学的同时,也能够对维护大学生网购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同年8月28日,司法部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提出,要积极探索在高等院校将法律援助与诊所式法学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使广大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社会提供法律帮助。大学生网购维权与高校法科实践教学的契合,不仅具有实践教学意义,还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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